房地产交易征收税费
(一)税款
序号 |
税种 |
计 算 基 数 |
收取对象 |
税率 |
征收依据 |
1 |
增值税 |
不含税销售额或差额 |
转让方 |
5% |
财税〔2016〕36号 |
2 |
城市维护建设税 |
增值税 |
转让方 |
7%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 |
3 |
教育费附加 |
增值税 |
转让方 |
3% |
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》 |
4 |
地方教育附加 |
增值税 |
转让方 |
2% |
鲁政字【2010】307号 |
5 |
土地增值税 |
计税价格 |
转让方 |
30%、40%、50%或60%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 |
6 |
印花税 |
合同价格或计税价格 |
转让方 |
0.05%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 |
受让方 |
0.05% |
||||
7 |
个人所得税 |
据实:计税价格-房产原值-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、合理费用 |
转让方 |
20%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;国税发【2006】108号;财税【2016】43号;国税发【2007】33号 |
核定:计税价格 |
1%或3% |
||||
8 |
契 税 |
合同价格或计税价格 |
受让方 |
1%、1.5%2%或3%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;财税〔2016〕23号
|
说明:
1.计税价格确定方式
(1)我市对存量房(即二手房)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。
(2)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,以纳税人申报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;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,以不含税的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。
(3)不含税成交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。
(4)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。
2.增值税
(1)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照5%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;
(2)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增值税。;
(3)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,或法人团体、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,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。
3.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
根据财政部《税务总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【2019】13号)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%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。
4.印花税
(1)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。
(2)根据财政部《税务总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【2019】13号)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%征收印花税。
5.个人所得税
(1)据实征收方式:应纳个人所得税=(计税价格-房地产原值-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-合理费用)×20%。
(2)核定征收方式:应纳个人所得税=计税价格×1%(3%)
*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:普通住房为1%,拍卖房为3%。
(3)根据国税发【2007】33号文,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、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6.契税
(1)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23号),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(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1.5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2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
(2)其他情况适用税率为3%。
7.土地增值税
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8.各项税款计征如有最新规定,按新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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